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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保缴纳这5大误区,HR们千万要注意!

    时间:2023-12-22

    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社保的重要性毋庸置疑。但对于大多数人来说,清楚重要性是一回事,花时间了解又是另外的一回事。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大众对社保依然有着明显的认知不足。今天,给大家讲讲社保缴纳5大误区!


    误区一:所有企业用工均需办理社会保险


    虽然企业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是不可推卸的责任,但这并非针对所有进入企业工作的人员。企业应当清晰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工类型。
    实习生:限定为不以就业为目的且尚未与学校脱离的在校生,双方应签订实习协议或劳务合同,明确受雇性质;
    非全日制用工:该类人员通常按次提供劳务并收取报酬,企业需注意该类用工的工作时间,每日平均不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不超过24小时;
    兼职人员:指具有正式工作,仅在空闲时间提供少量兼职服务的人员,企业基于劳务关系支付劳动报酬即可
    退休返聘人员:通常来说,企业聘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只能签订劳务合同,因无法签订劳动合同而无需缴纳社保,包括已满足退休年龄但养老等保险缴费年限不足的员工;
    重复缴纳群体:对于同时参与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社保或在不同地区重复参保的员工,因只能保留一个社保账户,企业需避免重复缴纳


    误区二:员工可以自愿放弃社保


    出于对社保的误解,一些员工不愿意购买社保并要求公司将购买社保的钱补贴到他们个人。那么基于让员工满意和降低企业用工成本的考虑,让员工签一份《自愿放弃社保协议书》,是否就没有风险了呢?错了,风险非常大!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缴纳社会保险的单方承诺或约定无效,企业不能免责。劳动者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书面承诺放弃参加社保的,该书面承诺无效。


    误区三:只有养老保险会累计年限


    大家都知道在办理退休时养老保险必须累计缴费满15年,才能按月领取养老金。却常有人不知,除养老保险之外,医疗保险也会累计年限。
    《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也就是说,
    只有在办理退休时医保的累计缴费时间满足国家规定年限时,才能持续享受医保报销,一般医保办理退休的条件是:医疗保险累计缴费男满25年,女满20年。若退休时没有达到规定年限,继续缴费至规定年限即可。


    误区四:社保往前补缴不受限制


    “社保断缴没关系,补缴就是了”不知道你是否也有这样的观念呢?认为断缴没影响,补缴很容易。
    实际上社保确实是可以补缴的,但补缴却没有我们想象中的那么轻易。很多城市对补缴都有严格的限制,比如最多只能往前补缴3个月,且跨年不补缴或需要非常繁杂的手续。
    并且在很多方面补缴是无效的。比如北、上、广、深、杭这些城市,买房买车孩子上学等政策需要连续缴纳社保N年才能享受,一旦出现断缴,那么社保缴纳年限便会从头开始计算。


    误区五:补缴社保费用受追溯时效限制


    企业未按期、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或税务机关负责追缴。追溯时效是否适用劳动仲裁时效(1年)或劳动监察追诉时效(2年)?
    实务操作中,各机构间虽意见不一,但整体逐渐倾向于不受时效限制的做法。企业需明确上述机构征收、追缴社会保险费的性质属于行政征收行为,不同于作为劳动监察对象的违法行为需承担行政处罚,后者一般在职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投诉时具备适用空间。
    而且,现行社会保险法律规范并未限制补缴保费的时效,相关部门责令企业限期缴纳将征收滞纳金,意味着企业补缴义务并不能因时效经过而消除。

    因此,企业需按期、足额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特殊原因导致缴费中断的也应当及时补缴,避免因此陷入社保纠纷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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