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准工时制
录标准工时制,是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在一般情况下普遍实行的工作时间制度。目前我国实行的标准工作时间是:职工每昼夜工作8小时为标准工作日;每周40小时为标准工作周。即每周工作5天、休息2天。标准工时制是其他工作时间制度的基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在没有特殊需要的情况下都应该执行标准工作时间。
缩短工时制
缩短工时制,是指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条件下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少于标准工作时间的制度。也就是劳动者每天工作时间少于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少于40小时。
缩短工时制的适用于下列岗位或工种的职工:
(1)从事矿山、井下、高温、低温、高山、有毒有害,特别繁重和过度紧张的劳动职工,以及纺织、化工、建筑冶炼、地质勘探、森林采伐、装卸搬运等行业或岗位的职工。
(2)从事夜班工作的职工。夜班工作一般指当晚10时至次日晨6时从事劳动或工作。夜班工作改变了正常的生活规律,增加了神经系统的紧张状态,因而夜班工作时间比标准工时减少1小时。同时,对于从事夜班工作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发给夜班津贴。
(3)哺乳未满12个月婴儿的女职工。
(4)其他依法可以实行缩短工作时间的职工,如未成年工、怀孕7个月以上工作的女职工。
不定时工作制
不定时工时制,是指每月没有固定工时数的工时制度。但法律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但是,在特别需要的情况下,其工作时间超过标准工作时间长度的,可以不受限制,且超过部分不计为延长工作时间。
缩短工时制适用于下列岗位或工种的职工。
(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综合计算工时制
综合计算工时制,是指因用人单位根据生产或工作特点,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宜以日计算,需要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长度的工时制度。
综合计算工时制适用于下列岗位或工种的职工。
(1)交通、铁路、邮电、航空、水运渔业等行业中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岗位或工种的职工;
(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计件工时制
计件工时制,是指以劳动者完成一定劳动定额为标准来确定劳动者的工作时间的制度。根据我国《劳动法》第37条的规定,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企业应该按照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所谓合理,就是指对劳动者确定的劳动定额应当是一般劳动者在每日8小时或平均每周40小时之内能够完成的工作数额,不能把劳动定额确定过高。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定额后,安排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属于加班,应当按照超额完成的件数乘以计件单价的150%、200%或300%支付加班工资。
延长工时制
延长工时制,是指超过标准工作时间长度的工时制度。适用于从事受自然和技术条件限制的季节性工作的职工。忙季工作时间可超过标准工作时间,而闲季工作时间可适当缩短。如地质、石油、制盐、糖业等。
法律规定,允许延长工作时间的一般条件有以下几个。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①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内生产不能间断的。
②必须利用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③完成国防紧急生产任务或其他关系到重大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的紧急生产任务;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等。
上述情形出现,延长工作时间不受限制措施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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